《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非法采砂
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通讯员 赢行)9月1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依然在长江流域开采江砂的非法采矿案件,这也是《长江保护法》实施后,迎江区法院审理的首例该法实施后在长江流域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案件。该院以被告人陈某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扣押在案的江砂拍卖款2683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5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斌与采砂人员商量好在长江干线望江大桥老虎岗附近水域(雷岗闸口)盗采江砂,次日凌晨,陈某斌所经营的“新日1728”船到达该水域,由采砂人员往船上盗采江砂,陈某斌当晚支付给采砂人员砂款20000元。后该船被公安机关查获,吸砂泵逃离现场。6月1日,经卸载过驳称重,该船江砂重2795.7吨;经鉴定价格为41元/吨,共计价值l14623.7元。7月12日,公安机关委托安徽宏昌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江砂予以拍卖,扣除拍卖佣金款剩余价款共计268390元。
6月8日,陈某斌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9月2日法院决定对其逮捕。
法院另查明,3月11日,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对非法采、运砂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同时查明,自2016年以来,安徽省水利厅在长江段未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没有经批准的合法采区,在长江安庆河段一切开采江砂活动均为非法开采。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斌与采砂人员合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砂许可证,在长江水域禁采区开采砂石,价值人民币11462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后,依然在长江流域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主观恶性深。在“三部门”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期间,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情节恶劣。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自3月起,由长航安庆分局管辖的长江流域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由迎江区法院审理。该案判决是向外界释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保护长江是国家战略,《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应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分水岭,对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依然铤而走险,从事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危害长江环境资源犯罪,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宽贷。
法院审理查明:5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斌与采砂人员商量好在长江干线望江大桥老虎岗附近水域(雷岗闸口)盗采江砂,次日凌晨,陈某斌所经营的“新日1728”船到达该水域,由采砂人员往船上盗采江砂,陈某斌当晚支付给采砂人员砂款20000元。后该船被公安机关查获,吸砂泵逃离现场。6月1日,经卸载过驳称重,该船江砂重2795.7吨;经鉴定价格为41元/吨,共计价值l14623.7元。7月12日,公安机关委托安徽宏昌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江砂予以拍卖,扣除拍卖佣金款剩余价款共计268390元。
6月8日,陈某斌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9月2日法院决定对其逮捕。
法院另查明,3月11日,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对非法采、运砂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同时查明,自2016年以来,安徽省水利厅在长江段未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没有经批准的合法采区,在长江安庆河段一切开采江砂活动均为非法开采。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斌与采砂人员合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砂许可证,在长江水域禁采区开采砂石,价值人民币11462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后,依然在长江流域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主观恶性深。在“三部门”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期间,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情节恶劣。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自3月起,由长航安庆分局管辖的长江流域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由迎江区法院审理。该案判决是向外界释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保护长江是国家战略,《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应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分水岭,对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依然铤而走险,从事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危害长江环境资源犯罪,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宽贷。